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9.10.14 来源:002cc白菜资讯002白菜资讯网址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09〕43号  2009年06月01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检测机构:
      现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实施细则

      为加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基本规定
      1.1青岛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检测(以下简称结构检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1.2结构检测是在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前,相应分项工程监理(建设)、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在设计、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共同参与见证下由检测机构对影响结构主体质量的主要项目进行的验证性现场检测。
      1.3结构检测的范围应为涉及结构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结构检测报告是主体结构质量评定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1.4结构检测分为普检、优检、复检和延期复检。
      1.4.1普检:青岛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由工程的质监机构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的结构检测。
      1.4.2优检:评选青岛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以下简称评优工程)普检结果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以下简称市检测站)对工程主体进行结构的复查。
      1.4.3复检:对普检或优检结果出现本实施细则4.3条情况的工程进行的二次检测。
      1.4.4延期复检:对普检或优检结果符合本实施细则4.5条规定的工程进行的二次检测。
      1.4.5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测可按层段数次进行或者主体完工后一次性进行,分段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结构检测的申报程序
      2.1普检的申报程序
      2.1.1钢结构工程应严格按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要求进行抽样。
      2.1.2申报主体完工后一次性普检的工程及分段普检的最后一次检测,混凝土结构工程顶层混凝土结构质量施工单位应自检完毕,养护龄期符合600度?日的要求,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砌体结构工程的全部砌体结构质量施工单位应自检完毕,并经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2.1.3申报按层段数次进行普检的工程,分段数量应符合表一的要求。每段全部混凝土结构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应试压完毕,每段全部砌体结构的标准养护试块应试压完毕。混凝土和砌体结构施工不同步的工程,可按照施工进度对混凝土和砌体结构分别分段进行结构检测。
      表一
序号 工程建筑面积 最大分段数量
1 10000~30000m2 2
2 30000~50000m2 3
3 50000~100000 m2 4
4 100000 m2以上 每30000 m2可增加1段
   

      2.1.4符合以上条件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本工程的质监机构申报普检并领取《青岛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普检委托单》,到质监机构选定的检测机构办理委托。
      2.2优检的申报程序
      2.2.1评优工程普检结果符合本实施细则4.8条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向青岛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优办)申报优检并领取《青岛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优检委托单》。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供普检报告的原件一份以备审验。
      2.2.2普检报告经审验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由市质监站安排优检,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2.2.3申报按层段分段进行结构检测的评优工程,普检和优检应按照相同的分段进行抽样。
      2.3复检和延期复检的申报程序
      2.3.1普检结果出现本实施细则4.3条情况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工程的质监机构申报复检并领取《青岛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复检委托单》。符合本实施细则4.5条规定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工程的质监机构申报延期复检并领取《青岛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延期复检委托单》。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供《工程实体结构质量问题分析整改报告》。经工程的质监机构审查,认为《工程实体结构质量问题分析整改报告》内容真实、整改有效的,由工程的普检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或延期复检,不符合的须重新整改或直接进行鉴定。
      2.3.2优检结果出现本实施细则4.3条情况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工程的质监机构申报复检并领取《青岛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复检委托单》, 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供《工程实体结构质量问题分析整改报告》,经工程的质监机构审查,认为《工程实体结构质量问题分析整改报告》内容真实、整改有效的,由工程的普检检测机构进行复检。符合实施细则4.5条规定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市评优办申报延期复检并领取《青岛市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延期复检委托单》,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供《工程实体结构质量问题分析整改报告》,经市评优办审查,认为《工程实体结构质量问题分析整改报告》内容真实、整改有效的,由优检检测机构进行延期复检,不符合的将退回重新整改或直接进行复检或鉴定。

      3、现场结构检测
      3.1工程进行普检和优检时,检测机构应首先查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见证取样检测报告,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申报条件的,不予检测,并将情况立即通报本工程的质监机构。
      3.2施工单位应配合检测机构做好结构检测的准备和实施工作。
      3.3选点和检测
      结构抽样选点应由检测机构会同监理(建设)、施工共同随机选取。选点的时间和地点,建设单位应事前告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要求检测的结构或构件,必须进行相应检测。复检选点设计单位应参与。
      3.3.1钢结构工程
      优检应对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级焊缝抽取50%,二级焊缝抽取10%,按照《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融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
      3.3.2混凝土结构
      3.3.2.1结构检测项目为混凝土结构实体的抗压强度。
      3.3.2.2普检按照建筑面积每1000平方米至少选择一个构件。评优工程的普检按照建筑面积每2000平方米至少选择一个构件,优检按照建筑面积每2000平方米至少选择一个构件。复检至少按照普检选点数量的两倍选点。延期复检除对普检、优检中发现的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构件或结构进行再次检测,还应对同类型、同批次的构件或结构加倍选点检测。
      3.3.2.3应在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选择构件。选择的构件必须包括所有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选择构件的范围应覆盖尽可能多的结构或构件类型。结构或构件留置的试块试压强度不足或有怀疑的,应优先选点。工程的地下室、首层、顶层必须选点。
      3.3.2.4检测机构应优先采用无损检测方法,当对无损检测方法有疑问时可钻取芯样修正。结构构件条件超出无损检测方法适用范围的,可采用钻芯法进行检测。
      3.3.2.5对于普检、优检中发现的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构件或结构,复检选点应对同类型、同批次的构件或结构加倍选点检测。
      3.3.3砌体结构
      3.3.3.1结构检测项目为砌体结构的砂浆抗压强度。
      3.3.3.2普检按照建筑面积每1000平方米至少选择一个构件。评优工程的普检按照建筑面积每2000平方米至少选择一个构件,优检按照建筑面积每2000平方米至少选择一个构件。复检至少按照普检选点数量的两倍选点。延期复检除对普检、优检中发现的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构件或结构进行再次检测,还应对同类型、同批次的构件或结构加倍选点检测。
      3.3.3.3应在涉及砌体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选择构件。选择的构件必须包括所有的砌体砂浆强度等级。选择构件的范围应覆盖尽可能多的结构或构件类型。结构或构件留置的试块试压强度不足或有怀疑的,应优先选点。工程的地下室、首层和顶层必须选点。
      3.3.3.4检测机构应优先采用无损检测方法,当对无损检测方法有疑问或结构构件条件超出无损检测方法适用范围的,可采用原位轴压法等方法进行检测。
      3.3.3.5对于普检、优检中发现的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构件或结构,复检选点应对同类型、同批次的构件或结构加倍选点检测。
      3.4监理、施工单位应安排技术人员全程见证配合结构检测工作,并在监理和施工日志上详细记录全过程,以备质监机构检查。

      4、结构检测结果及处理
      4.1结构检测结束后,未钻取芯样的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不包括检测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钻取芯样的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不包括检测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4.2进行结构检测的检测机构应至少为委托方提供4份检测报告原件。申报优质结构工程的普检检测机构应至少为评优工程委托方提供5份检测报告原件,其中1份普检检测报告原件应由委托方在申报优检时交市评优办。
      4.3混凝土、砂浆抗压强度的普检、优检结果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但最小值不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88%的,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原设计单位不能确认的,由工程的普检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4.4混凝土、砂浆抗压强度的普检、优检结果最小值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88%,复检结果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原设计单位不能确认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资格的检测鉴定机构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测鉴定。
      4.5混凝土、砂浆抗压强度的普检、优检结果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经确认是龄期不足引起的,应由建设单位将责任原因、责任单位汇总成《工程实体结构质量问题分析整改报告》报工程的质监机构或市评优办并申请延期复检。
      4.6延期复检能够达到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工程的验收和评优仍按照普检、优检合格的程序进行;达不到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原设计单位不能确认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资格的检测鉴定机构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测鉴定。
      4.7建筑工程在结构检测中发现的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构件或分部工程,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必须经设计单位确认,否则不得进行主体结构验收。建设单位应将责任原因、责任单位、整改内容、采取措施以及整改结果汇总成《工程实体结构质量问题分析整改报告》报工程的质监机构。
      4.8评优工程的混凝土、砂浆抗压强度的普检(或延期复检)、优检(或延期复检)的结果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钢结构工程必须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相关要求,优检的一、二级焊缝必须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相关要求。
      4.9钢结构工程的检测结果的处理应严格按照《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相关规定执行。
      4.10检测机构应每个季度将结构检测的情况(抽检工程的数量、合格率、主要不合格项、发现的较严重或较普遍的结构质量问题、不合格工程的明细)汇总统计,报市质量监督站。

      5、责任和管理
      5.1市质监站负责全市优质结构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的统一管理。
      5.2建设单位作为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的第一责任人,应组织相关单位做好申报、检测、整改、验收的全部工作。
      5.3承担结构抽样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具备检测项目所对应的行业资质,不属于行业资质管理范围的检测项目,应具备计量认证资质。有下列情况的检测机构,不得承担相应的结构抽样监督业务:
      5.3.1不具备检测项目所对应的行业资质或计量认证资质的;
      5.3.2检测项目所对应的行业资质或计量认证资质被主管部门取消、暂停的。
      5.4各级质监机构应加强对检测机构结构检测行为的监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和检测标准进行结构检测。      
      5.5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