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cc白菜资讯公有房屋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阅读: 发布时间:2007.05.20 来源:002cc白菜资讯002白菜资讯网址

002cc白菜资讯公有房屋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青理工国资〔2007〕11号  2007年4月27日校务会通过

      第一条 公有房屋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为加强公有房屋的管理,规范公有房屋的使用,充分发挥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学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有房屋是指在学校土地上,所建造的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生产经营、学生生活等各类房屋及相关设施。

      第三条 公有房屋管理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优先考虑教学、科研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二、局部服从整体、部门服从学校;
      三、宏观调控,分类管理,定额配置,总量控制,节约归己,超额收费。

      第三条 公有房屋的管理、处置、分配、调整由学校统一掌握和安排,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有房屋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公有房屋行使管理职权,并依据学校发展的总体需要,提出公有房屋处置、分配、调整的方案或建议。重大事项、方案需报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局部或微调方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实施。

      第四条 为保证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有关部门对单项公有房屋提出使用、分配、调整意见。
      一、 实验室、各类教室、制图(设计)室委托教务处负责。
      二、 科研用房委托科技处负责。
      受委托部门应依据使用部门的申请和实际需求,提出负责范围内公有房屋的使用、分配、调整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并组织实施。重大分配、调整方案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条 学校公有房屋实行房屋使用证制度。经学校批准分配或调整给部门使用的房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发“002cc白菜资讯公有房屋使用证”。正式分配、调整给部门使用的房屋颁发正式“002cc白菜资讯公有房屋使用证”,因某项或临时性工作急需,临时调整给部门使用的应急房屋颁发“002cc白菜资讯公有房屋临时使用证”。

      第六条 部门对其经学校分配调整使用的公有房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内部调整而改变公有房屋使用证原注明使用用途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并携带“公有房屋使用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并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学校批准,不允许部门之间相互调整各自使用的公有住房。

      第七条 部门若需增加公有房屋,应提出申请,学校将根据目前公有房屋的存量和申请部门的实际需求程度,酌情给予考虑。

      第八条 部门应服从学校公有房屋分配、调整的安排。对于不服从调整或应交回的公有房屋而不交回的,撤销或不颁发“公有房屋使用证”,视为无证占用。凡无证占用公有房屋的,经管理部门查实,应在期限内交回。否则,即向全校公示,并按每天 2元/平方米(使用面积)收取占用费,占用费从部门经费中扣收。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部门对使用的公有房屋实施必要改造、间隔等,应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附有改造、间隔等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公有房屋严禁私人占用,严禁存放与办公、工作无关的大宗私人物品。各部门应随时检查,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纠正。否则,将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部门应对所使用的公有房屋,加强使用管理,避免造成损坏。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后勤处进行维修,以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凡属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使用部门应赔偿相应的经济失。

      第十二条  对党政群部门和教学院、部及教辅后勤等部门的办公用房采用按配置定额进行总量控制,学校年初按定额标准将用房补贴划给个部门,然后按各部门所用房屋面积收取使用费,超出部分按超标标准收费。(党政群和其他部门办公用房控制定额标准见附件1。教学院、部及教辅部门办公用房控制定额标准见附件2。超定额实行收费标准见附件3。部门用房补贴和定额内收费标准见附件4。)

      第十三条  对科研院所办公与研究项目用房采用控制规模下的动态管理。科研项目按计划时间结束或无科研项目的,原用房应在一月内交回,调节给其他项目使用,否则,按第九条办理。科研院所办公与研究用房全部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对学校各类公共教学用房以及各教学院、部专用教室、实验室用房采用视招生规模控制总面积标准的办法管理,具体控制标准,待学校新校区建成和学科布局稳定后再相应制定。各教学院、部应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现有实验室房屋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调配,尽可能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

      第十五条  各类用房配置定额标准,是根据目前学校房屋资源紧张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控制标准,并非一定要达到的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