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经济责任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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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经济责任制条例的通知
青建院办字[2001]26号  2001年7月13日

院直各部门:
      为规范学校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制和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0]14号文件及省教育厅、财政厅鲁教财字[2000]47号文件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财务处制定了《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经济责任制条例》。
      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经济责任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文件)及省教育厅、财政厅鲁教财字[2000]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的财经管理工作,规范校内财经工作秩序,强化经济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级经济责任制,是贯彻实施《高教法》、提高管理水平和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我院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  经济责任制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下,按照各级经济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分别制定,学院建立由财经工作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两条责任主线及相应层次的经济责任主体构成的经济责任体系。第一条主线的责任主体是学院各级财经工作主管人员,按层次划分为院长、协助院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财务处长、在财务机构各岗位工作的财会人员;第二条主线的经济责任主体是学院各级单位(部门、项目)的负责人,按层次划分为院长、副院长、院直各部门负责人等。

      第四条  为协调经济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与“学校重大问题由领导集体决策”之间的关系,凡属领导集体决策的重大经济事宜,参与决策人员应在《重大经济事项议定会签单》上签字,明确个人意见。

      第五条  为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制,需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各级经济责任主体进行岗前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具备懂法和依法办事的必要条件。高度重视财会队伍建设,围绕中心工作,合理设置财经工作岗位,并按照择优聘用的原则,有计划地补充高素质人员;重点岗位配备骨干人员;建立定期轮岗制度,确保财会人员的合理流动;加强对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定期对财会人员进行综合考核。

      (二)建立严格的内部工作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学院审计部门的作用,监督经费合理有效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学院各项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实行经济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审计结果与其经济、行政利益挂钩。

      (三)经济责任制与人事考核制度密切结合。

第二章  各级经济责任主体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院长经济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单位法人的职责。对全院的经济活动负责。

      (二)审定学院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基本建设经费预算和其它经费预算,审定各项经费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审定学院年度教育经费决算、基本建设经费决算和其它经费决算。
 
      (四)审定学院的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

      (五)审定学院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机构。

      (六)审定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领导责任。

      (七)负责审定学院教学、科研等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学院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指:基本建设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大额合作、承包、租赁等经济合同。

      (八)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责任。

      (九)根据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校长负责制,学校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由党委讨论决定”的规定,院长在履行经济责任的同时,有关重大事项报学院党委会批准。

      第七条  协助院长分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经济责任

      (一)协助院长全面管理学校的财经工作,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具体组织、领导、协调学院的各项财经工作,建立健全学院的财经工作规章制度,规范经济工作秩序。

      (三)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

      (四)组织预算的实施,监督预算的执行,研究处理经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学院各项财务收支的平衡。

      (五)代表院长审查学院的基本建设投资、对外投资、对外借贷、对外担保等重大支出项目和经济事项,提出审查、评估意见,报学院有关会议审议决定。

      (六)代表院长对学院所属单位及学院拥有权益的其他单位实施财务监督。

      (七)审查学院的经济政策、财经制度及学院财务的具体规章制度。

      (八)负责对学院财务管理体制提出建议方案,审议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监督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九)分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审查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审定学院房屋、土地、仪器设备等项固定资产购置、领用、转让、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审批学院年度物资、设备采购计划。

      (十)领导学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学院的内部经济活动控制监督制度。

      (十一)代表院长协调、处理学校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第八条  主管业务副院长经济责任

      (一) 协助院长负责所分管范围的经济工作。

      (二)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学院内部财务规章制度。

      (三) 参与审议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重大经济决策方案。

      (四) 负责审定分管部门在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指标内编制的年度收入预算、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经常费支出预算等。领导分管部门按照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组织收入,对所分管范围的预算经费进行分配和调剂,按照学院规定审批有关支出项目。

      (五)审查分管部门向学院提交的有关经济政策、规定的建议草案。检查分管部门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情况,对违反财经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负有监督、检查和提出处理意见的责任。

      (六)对分管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负责检查分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定的建立健全,物资采购计划审批制度和物资入库、领用、维护、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审查分管部门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可靠性、合法性,保证重大支出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和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

      (八)审查分管部门经营实体设立、变更、撤销的可行性、合法性、合规性。保证经营实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九)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财务处处长经济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分管院长领导下,主持财务处全面工作,组织领导并监督检查全院各单位的财务工作。

      (二)根据国家财经法规,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负责拟订和修订学院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督促贯彻执行。对学院的经济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并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三)根据《预算法》和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组织编制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费分配方案、预算调整方案。负责组织年度财务决算,对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负具体责任。

      (四)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增收节支,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院;合理调控资金的流向、流量,保证学院正常业务活动需要,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五)参加学院有关业务工作会议,参与编制学院各项经济活动和事业发展规划,审查或参与拟定经济合同、协议等。

      (六)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和经济预测,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运用情况,审查对外提供的各种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事项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七)负责全院财会机构的设立或撤消、银行开户或撤消工作。并负责向上级主管财务工作的部门和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八)负责财会人员的业务考核,对学院财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提出建议。

      协助人事部门组织财会人员参加全国会计职称考试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学院财会人员的政治理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对财务处派出的财务机构实行业务领导,对派出财务机构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提出建议;监督检查派出财会机构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学院的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常性地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会计法》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组织财会人员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对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九)督促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协调学院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加强学院资产管理,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负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国有资产、教育资源的流失和浪费。

      (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各种收费的管理。督促检查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有关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核准,杜绝乱收费行为。

      (十一)协调处理学院与校内外部门、单位间的财务关系。

      第十条  院直各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按照职能或管理权限编制本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对编制的经费预算草案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根据学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部门或单位的专项建设和经费需求滚动计划。

      (四)根据学院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负责本部门或单位的经费收支管理。对于有组织或上缴收入的部门,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在学院预算指标下达后编制年度收入上缴计划明细表,依法及时足额组织和上缴各项收入。针对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经费明细支出计划,在项目建设期内按计划支出,项目建设完成后负责编制专项经费使用和效益情况的分析报告。

      (五)建立部门或单位的经费支出审批制度,不得无预算支出、超预算支出,专项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确因工作计划调整或任务变动需增加经费支出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六)确保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按《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及资产使用、处置、评估和统计报告等的管理。负责组织对部门和单位对外投资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对投资资产的评估,并按学院有关管理规定报批。

      (七)对本部门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八)对本部门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

      (一)组织落实项目经费,保证项目及时完成。

      (二)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有关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

      (一)按照国家有关经济法规,在学院授权的范围内组织本企业开展经济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对本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企业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组织落实学院下达的利润上缴和费用返还任务。

      (四)对本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

      (五)对本企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对本企业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三条  财务处派出机构财会负责人经济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学院的财务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二)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的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单位内部财务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三)搞好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对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按学院会计报告制度的要求,定期、及时地向财务处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五)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六)接受院财务处和审计部门在财经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七)组织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做好本单位的各项财会业务工作和事项。

      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经济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学院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办法、条例和规定。

      (二)按照国家的财经法规、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具体办理本岗位的各项经济业务和事项。

      (三)熟练掌握本岗位技能,严格按照岗位规范办理各项会计事务,超出个人岗位工作权限的要逐级申报、请示。

      (四)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并结合本岗位的实际情况,正确行使职权。对分管业务进行核算与监督,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级报告。

      (五)正确反映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活动,保证会计核算及其资料的真实、完整。

      (六)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保证本单位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